(2017)晋102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锋斌与袁学宝、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锋斌,袁学宝,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杜锋斌,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袁学宝,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刘娟,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锋斌与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支付申请执行人杜锋斌243115元。但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杜锋斌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杜锋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杜锋斌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