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葛运涛、关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葛运涛,关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女,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理人:宋春新,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运涛,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关婕,女,住址同上。在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葛运涛、关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84,370.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4,464元,应交本案执行费738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秀娟的法定代理人宋春新以与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本案与另一案件(未申请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