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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连春对朱崇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连春,朱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保35号申请人:宋连春,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被申请人:朱崇珍,女,1967年7月2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人宋连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崇珍工资50000元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崇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崇珍工资50000元,冻结期限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宋连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