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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荣娟与陈利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娟,陈利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366号原告:荣娟,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陈利明,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娟与被告陈利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娟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利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娟撤回对被告陈利明的起诉。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