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大家房介所与徐灿栋、楼优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大家房介所,徐灿栋,楼优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211号原告:浦江大家房介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凌凤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英,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灿栋,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楼优奇,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浦江大家房介所与被告徐灿栋、楼优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大家房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