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邱亮、方莉、张川、谢超、未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邱亮,方莉,张川,谢超,未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邱亮被执行人方莉被执行人张川被执行人谢超被执行人未先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邱亮、方莉、张川、谢超、未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2879.6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尚未受偿312879.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13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