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操莎与被执行人西安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莎,西安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操莎,女,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操莎与被执行人西安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操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00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操莎,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