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菲尼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菲尼科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897号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南涌村启新路46号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35736R。法定代表人:陆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考、韩鹏,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菲尼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塘头贸易城3号楼三楼东面(2)自编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137570T。法定代表人:赖燕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菲尼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剑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书 记 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