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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章友财、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友财,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章友财,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洲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应岩良,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7)浙078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章友财与被执行人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竹林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洲路256号的工业房地产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浙江信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尚欠工程款700000元,应负担的诉讼费5617.5元、执行费9400元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