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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刚、李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刚,李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241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住木兰县。被告:冯刚,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李宪玲,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刚、李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