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刚、李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刚,李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241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副主任,住木兰县。被告:冯刚,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李宪玲,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刚、李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