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洪兵申请执行周祥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兵,周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廖洪兵,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地慢村坝慢组。被执行人:周祥杰,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屯湾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廖洪兵申请执行周祥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祥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斌审 判 员 吴先堂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