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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洪兵申请执行周祥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兵,周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廖洪兵,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地慢村坝慢组。被执行人:周祥杰,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大坪村屯湾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廖洪兵申请执行周祥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祥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斌审 判 员  吴先堂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