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20号原告:田某,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酱坊地屯。法定代表人:张某,村委会主任。原告田某与被告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