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永梅、曾范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曾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梅,女,住来安县。被执行人:曾范玉,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曾范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6000元。执行中,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曾范玉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