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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永梅、曾范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曾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梅,女,住来安县。被执行人:曾范玉,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曾范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6000元。执行中,申请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曾范玉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