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8347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薛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薛继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347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春晖路175-12号。负责人:郝宏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女,该公司客服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玉,女,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薛继忠,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薛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