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泽伟、齐齐哈尔猎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伟,齐齐哈尔猎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057号原告:赵泽伟,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赵桂雪,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猎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德龙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举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焕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伟与被告齐齐哈尔猎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泽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泽伟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人民陪审员 任 参人民陪审员 康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