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亮,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周亮因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各方当事人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周亮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其法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本院认为,案件案由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受诉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上诉人周亮因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学习之间合同纠纷提起追索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基于专属管辖属于法律强行性规定,故本案排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非建设工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认定该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周亮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