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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覃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92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有限公司6楼车间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廖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用手指戳被害人廖某某头部,被害人廖某某遂持网板打向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随即拿起手工刀将廖某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随后,公安机关赶赴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工刀一把。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工刀一把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