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103号原告:王平,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刚,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吉林省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王平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王平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