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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103号原告:王平,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刚,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吉林省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王平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王平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