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玉忠与马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忠,马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民初1393号原告:赵玉忠,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兴隆镇单北村*组。被告:马小东,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兴隆镇王河村*组。原告赵玉忠与被告马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小东清偿原告沙发款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兴隆镇街道经营京东家电,2016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沙发一套,价款为6200元,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10月之前付清欠款,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马小东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原告赵玉忠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销货清单原件一份,被告马小东虽未到庭质证,但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马小东在原告处赊购价值6200元沙发一套及价值1000元的其他货物。同日,马小东向赵玉忠出具”王河马小东,太子沙发,6200元,欠到10月份之前付清全款,欠款人:马小东。”销货清单一份,马小东在销货清单欠款人处签了名并盖了指印。欠款届期后,被告马小东未能清偿欠款。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赵玉忠自愿放弃1000元货款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马小东购买原告赵玉忠价值6200元的沙发,并在销货清单签字确认欠款事实,原、被告由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马小东应依约及时给原告赵玉忠清偿沙发款6200元。现原告赵玉忠要求被告马小东清偿沙发款6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玉忠自愿放弃1000元货款主张,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马小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赵玉忠要求被告马小东支付沙发款6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赵玉忠沙发款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