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艳梅、马某1等与李乐彬、李乐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马某1,马某2,马某3,李乐彬,李乐如,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申请执行人马某1。申请执行人马某2。申请执行人马某3。被执行人李乐彬,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乐如,男,汉族,1971年2月5日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被执行人宗磊,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铜山县。本院在执行王艳梅、马某1、马某2、马某3与被执行人李乐彬、李乐如、宗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梅、马某1、马某2、马某3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马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