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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续壮利与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续壮利,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续壮利,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莹(续壮利之妻),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09室。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玲,女,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续壮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续壮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莹、被上诉人九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续壮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续壮利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九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3年4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当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因为是老员工在签之前就与九尚公司谈好了约定。因为当时车辆不够,就先安排开几天双班,等有了车再分开。但九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转卖,致该事一直未处理,公司的管理与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办公地离家太远,续壮利向九尚公司提出不干了,九尚公司答复可以不干,但押金不退。续壮利在向九尚公司索要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劳动合同转交给续壮利。九尚公司不满续壮利投诉,深夜到续壮利家抢车未成,把续壮利打伤,把顶灯、车牌抢走。九尚公司未按要求给予劳动合同,也未按合同履行,多收车份,单班让干双班,未交齐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验车,收取承包金不给收据,不履行政府承诺未降未退车份,多交车份等多项违法违规事项。九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续壮利支付经济赔偿金122400元。2.按照合同约定,九尚公司应退还多收的承包金,单班合同承包金每月4140元、加上237元个人社保金和个税10元,再扣除政府燃油补贴1700元和545元的岗位补贴,月应交承包金2142元,但九尚公司月实收3273元,共计多收41847元。单班合同让干双班,致使续壮利每月少工作15天,九尚公司又利用这15天向他人多收一份承包金,侵害了续壮利的合法权利,应给续壮利每月少工作15天的经济赔偿,共计39597元。九尚公司抢走顶灯、车牌给续壮利造成9个月的营运损失,应赔偿45900元。入职后均由续壮利保养车辆,九尚公司前法人转让公司后一年多仍由续壮利自己保养维修,因续壮利索要劳动合同和修理计价等问题,九尚公司允许续壮利在公司做免费保养,因时间和成本不划算,续壮利只是偶尔在公司做保养,合同中未约定非在公司做保养,九尚公司也未出示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支持九尚公司没有依据。九尚公司以除斥期间为由否定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可该观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续壮利认为本案不适用除斥期间。九尚公司辩称,同意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续壮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续壮利与九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6日解除;2.判令九尚公司返还续壮利多交承包金和营运收入88088元;3.判令九尚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4.判令九尚公司支付续壮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续壮利曾系九尚公司职工,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13年4月起开始为双班车司机,运营车辆(车牌号码×××),2010年7月曾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其中承包运营合同中约定续壮利为单班司机,每月缴纳的承包定额(车份)为4140元,岗位补贴为545元,由续壮利承担车辆保养、修理费用。续壮利每月实际缴纳车份数额为3273元,其于每月月底左右缴纳下月车份至2016年4月底,最后一次缴纳车份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续壮利主张九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杜静平曾承诺其开单班车,但一直未实际履行;社会保险存在断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6年5月9日续壮利曾与何琼、张有钢等人发生肢体冲突,续壮利受伤,经公安机关调解,何琼、张有钢赔偿续壮利“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此后续壮利停止工作,其本人实际控制前述运营车辆(车牌号码×××)。庭审中,续壮利明确其所主张的多交承包金和营运收入包括两部分:其一,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2月6日期间九尚公司未维修车辆,造成其无法运营,应以每月5000元标准赔偿营运收入损失;其二,双方承包运营合同约定每月承包定额(车份)为4140元,自2013年起扣除燃油补贴、岗位补贴后九尚公司每月实收数额为3273元,以每月1000元标准要求九尚公司返还多收的承包金。九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燃油补贴系按车辆计算,续壮利为双班车司机,可享受850元燃油补贴;此外该公司对出租汽车实行强制保养,续壮利每月负担保养费用约300元;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均由续壮利负担。就保养费用一节,续壮利主张九尚公司承诺免费保养,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九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征询函》,内容载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公司特向您征询劳动合同终止/续签意愿,请您于2017年3月31日前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劳动合同到期即视为您主动自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即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自然终止……”。续壮利认可收到上述函件,其2017年3月15日书面回复九尚公司,表示其与九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一事等法院结果在(再)议”。庭审中,续壮利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以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九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押金的事实行为解除,解除时间为2017年2月6日,不涉及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另查,九尚公司以要求续壮利返还运营车辆(车牌号码×××)诉至法院。九尚公司同意在续壮利返还上述车辆之时返还续壮利押金10000元。续壮利以要求九尚公司支付多交承包金和营运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押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海劳仲审字[16]第113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续壮利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九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征询函》,续壮利在回复中未明确表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经一审法院询问,续壮利坚持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2月6日解除,不涉及劳动合同续签问题,然,其自述系以另案提起仲裁申请方式解除合同,而非将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送达九尚公司,故法院对于续壮利所持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6日解除之主张不予采信,从而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终止。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因续壮利现仍实际控制运营车辆(车牌号码×××),九尚公司另案已要求续壮利返还上述车辆诉至法院,考虑续壮利所缴纳押金之性质,法院确认续壮利向九尚公司返还运营车辆(车牌号码×××)之时,由九尚公司返还续壮利押金10000元。就运营损失一节,续壮利与九尚公司因工作原因发生争议,就上述争议续壮利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寻求救济措施,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冷静理智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其停止缴纳承包定额、私自控制双班运营车辆并非解决问题的合理手段,反而容易激化与九尚公司之间的矛盾。2016年5月9日续壮利曾与他人因出租汽车返还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续壮利受伤,经公安机关调解,续壮利已获得一定数额赔偿,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法院有理由相信上述赔偿中理应包括续壮利受伤之时可预计之直接损失,即续壮利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之误工损失理应包含在内。因续壮利实际控制该运营车辆(车牌号码×××),且双方承包运营合同中约定由续壮利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续壮利未及时维修车辆导致无法运营,造成损失扩大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确认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支付其运营收入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就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返还多交承包金一节,续壮利与九尚公司签署的最后一份承包运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续壮利自签署上述合同之日起即按双班运营模式运营,且实际每月按照3273元标准缴纳承包定额,实际履行长达三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就上述运营模式及承包定额已达成合意,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返还多交承包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一、确认续壮利与九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二、九尚公司于续壮利返还车辆(车牌号码为×××)之时,返还续壮利押金一万元;三、驳回续壮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续壮利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续壮利提交证据1份即×××车辆定期保养记录,用以证明保养费用由续壮利承担,九尚公司应当返还其多交的承包金。九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定,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要求,但无法达到证明九尚公司应当返还续壮利多交承包金的证明目的。一审期间关于保养费用,续壮利主张九尚公司承诺免费保养,而九尚公司则主张由续壮利承担车辆保养、修理费用,二审期间续壮利所提证据亦无法证明九尚公司承诺免费保养。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续壮利主张通过提起仲裁申请的方式2017年2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本院认为,续壮利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九尚公司,故对其2017年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运营损失的问题。续壮利主张2016年5月9日九尚公司抢走顶灯、车牌给其造成9个月运营损失45900元。本院认为,2016年5月9日续壮利曾与他人因出租汽车返还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续壮利受伤,经公安机关调解,续壮利已获得一定数额赔偿,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院相信该赔偿中理应包括续壮利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误工损失。因续壮利实际控制运营车辆(车牌号码×××),且双方承包运营合同中约定由续壮利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续壮利未及时维修车辆导致无法运营,造成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支付其运营收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多交承包金和营运收入的问题。续壮利上诉主张九尚公司应返还其多交承包金和营运收入,根据查明的事实,续壮利与九尚公司签署的最后一份承包运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续壮利自签署上述合同之日起即按双班运营模式运营,每月亦实际按照3273元的标准缴纳承包定额,且实际履行达3年之久。本院认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就运营模式及承包定额已达成合意,续壮利要求九尚公司返还多交承包金及营运收入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续壮利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续壮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清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