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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刑初96号被告人向志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刑初96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志强,绰号“小强”,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志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仁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艳君、人民陪审员李家钰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再明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悦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向志强在龙山县城××轩宾馆803房间给向某1贩卖了200元的冰毒,重1克。2017年3月12日下午,向志强在龙山县城××轩宾馆803房间给向某1以赊欠的方式贩卖了1500元的冰毒,重10克。2017年3月13日,向志强在龙山县城××廷宾馆向彭某贩卖了100元的冰毒,重0.5克。2017年3月14日,向志强在龙山县城××廷宾馆508房间向彭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重1克。2017年3月15日晚,向志强在龙山县城消防中��给向某1贩卖了200元的冰毒,重1克。2017年3月16日零时许,向志强在天簌宾馆对面巷子里准备给向某1贩卖毒品时被龙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从向志强身上查获三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2.09克。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该冰毒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向某1、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志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贩卖5次,共计15.59克,被告人向志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志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志强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志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向志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向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仁中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家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再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