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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冯勤良、范桂娟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勤良,范桂娟,冯捷,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417号起诉人冯勤良,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起诉人范桂娟,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起诉人冯捷,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起诉人冯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勤良、范桂娟、冯捷和冯磊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0年4月27日作出黄房地发(2000)第05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一、上海中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将汇成四村XXX号XXX室安置给起诉人居住,二、起诉人须在裁决书送达五日内搬迁,将湖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交上海中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拆除”。裁决作出后起诉人腾空房屋并提起行政复议,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作出沪房地资复决(200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裁决。起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向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11月1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出拆迁裁决。判决生效后起诉人一直要求上海中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按判决执行,都被拒绝。今年起诉人又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要求安置房屋,2017年6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告知书》拒绝执行。起诉人现要求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执行黄房地发(2000)第05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勤良、范桂娟、冯捷、冯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浩中审 判 员  冯 玮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