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晓艳与张玉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艳,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玉军,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杨晓艳与张玉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调解书确定的是双向执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应先履行给付被执行人张玉军15.5万元,然后被执行人张玉军协助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暂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孙忠君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