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与唐丽冰、陆柱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唐丽冰,陆柱立,戴晋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6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大富豪商业中心首层第14轴中至18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71364593P。负责人:陈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家辉、朱晓清,该行员工。被告:唐丽冰,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陆柱立,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戴晋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诉被告唐丽冰、陆柱立、戴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人民陪审员 徐玉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