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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翟某某等与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豫0527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丙、张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等四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内黄县支行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