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翟某某等与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马某丙、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豫0527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丙、张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等四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内黄县支行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