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玲与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玲,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471号原告:陈春玲,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校,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路万锦豪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卢培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思妮,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春玲与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春玲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玲负担。审判员 梁海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