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长兴、韩忠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长兴,韩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长兴,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韩忠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韩忠成在(2017)浙0603执24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忠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