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与威海佰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威海佰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智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17号原告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委托代理人岳炜。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威海佰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芹。被告王智勇。委托代理人严雨飞。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佰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苏州市富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