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建忠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忠,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3月19作出(2017晋11**刑初27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建忠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11刑终22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书记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11月18日起,被告人杨建忠冒充其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员,以其经手他人控告被害人张某1的犯罪行为的材料为由,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方式向张某1索要钱财,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建忠与张某1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交易其掌握的他人在山西省检察院举报张某1的材料,在交城县城内去往贾家寨村的高速桥下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1月18日起,被告人杨建忠冒充其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资料员,以其掌握他人控告被害人张某1犯罪行为的材料为由,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方式向张某1索要钱财。2016年11月24日,杨建忠与张某1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交易其掌握的他人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张某1的材料,在贾家寨村的高速桥下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1月1日,张某1对被告人杨建忠的犯罪行为作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建忠的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4日下午16时,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交城县青村村东高速桥下,将正在敲诈勒索张某1的杨建忠抓获。3、提取记录及照片说明,证明被告人杨建忠以其掌握他人控告张某1犯罪行为的材料为由,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方式向张某1索要钱财的过程。4、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控告书、中脉国际原始股票分配方案书、收据、交城县中仁养生馆销售票、微信聊天截图,证明2016年11月24日,张某1持有的刑事控告书、中脉国际原始股票分配方案书、收据、交城县中仁养生馆销售票、微信聊天截图各两份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同日杨建忠持有的苹果5手机1部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5、谅解书,证明2017年1月1日,张某1对杨建忠的犯罪行为作出谅解。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当时他在交城县公安局报张某1诈骗案时,公安局答复他不予立案。后他把相关材料给了他姑舅兄弟张某3。7、证人张某3(小名黑小)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他姑舅兄弟张某2找到他说张某1骗了张某2钱,让他找个关系看对方是否构成犯罪。他给杨某2打电话,问杨某2亲戚是否还在省检察院上班了。杨某2说上了。后他把材料给了杨某2。8、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6年11月24日中午1点左右,一男子找他的车去太原,刚到平阳路,那男子又收短信又接电话就说回交城吧。快到交城时,那男子让他将车停到高速路上贾家寨的高架桥上,那男子用手机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人,后那男子从高速桥上走到桥下被几个亮明身份是交城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走了。9、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1陈述及照片说明,证明从2016年11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一个人通过手机号为187××××8936,微信号为JUN××××520,微信名叫默默的远光,以他在山西省检察院有一个案子为由,向他索要200万元就能将该案给处理掉。对方自称是山西省检察院的临时工,负责整理资料的。刚开始对方向他要200万元,他说没那么多钱,就改成170万元,后又变成50万元,最后他和对方说成10万元,于2016年11月24日见面交易。见面后对方问他钱在哪里,并给了他两个档案袋,他说在车里,他还没给对方钱,对方就被公安民警抓获。10、被告人杨建忠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关街的张某3给了他举报张某1的材料,让他送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他拿到手后,因为自己做生意赔了钱,就起意用张黑小给他的材料向张某1要钱,拿上钱还别人的钱。他通过材料知道了张某1的手机号,并用自己的微信加上张某1,就和对方说自己在省检察院上班了,在省检察院档案室看见有张某1的举报材料。他向对方说自己能帮助对方,并把张黑小给他的材料用微信给对方发过去。后他给张某1发短信说处理这件事需要钱了,他向对方要300万元,张某1说没那么多钱。后他又向对方说按50万元办吧,争取不让张某1涉嫌犯罪立了案。2016年11月24日,他租了辆旦旦车去太原,计划把材料送到省检察院,张某1打电话说准备了10万元,他也同意张某1给他10万元。后他俩说好在交城县高速路口见面拿钱。他让司机把车停到贾家寨村高速桥那里,他下了车从高速路上下来和张某1见面拿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该举报材料举报人是张某2,材料共五六页纸,有合同、两份收据等。他的手机号为187××××8936,他的微信号昵称是默默的远光。张某1的微信昵称是张议元,头像是张某1的照片。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建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杨建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交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建忠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居住地村委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交城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杨建忠适用社区矫正。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建忠的家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伍仟元。鉴于被告人杨建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杨建忠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盛人民陪审员 贾丽红人民陪审员 张竹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