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跃忠与被告安凤毅、吴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忠,安凤毅,吴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741号原告宋跃忠,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安凤毅,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西被告吴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跃忠与被告安凤毅、吴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跃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跃忠��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跃忠承担。审 判 长 罗惠环审 判 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张俊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