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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富乘、李伟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富乘,李伟兰,卢超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罗富乘,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李伟兰,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卢超信,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2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兰有稳定工资收入,但已在本院另案裁定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扣划工资得款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