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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经良、毕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经良,毕洁华,毕文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593-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安,任该行章缝支行信贷主管。被告:毕经良,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洁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文轻,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经良、毕洁华、毕文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刘凡勇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