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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蒋小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117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丰,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小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