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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北某与李某、王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某,李某,王某2,裴某,王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962号原告:北某,地址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红山军马场。被告:李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围场县。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3,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某诉被告李某、王某2、裴某、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原告北某负担。审判长张政民审判员张锴人民陪审员杜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