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异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古丽梅与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张徐辉、蒋宗跃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张徐辉,蒋宗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189号案外人:古丽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新村巷**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幢。负责人:于戈。被执行人: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庞云。被执行人:庞云,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甘中玉,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张徐辉,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蒋宗跃,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号*单元**号。在本院执行(2017)川0107执1874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张徐辉、蒋宗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古丽梅对执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3栋4单元1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古丽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古丽梅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古丽梅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