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万丽成与蔡延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丽成,蔡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万丽成,男,汉族,1985年生。被执行人蔡延林,男,汉族,1977年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万丽成与蔡延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青C636**号车辆、青A2J5**号车辆、青A918**号车辆系被执行人蔡延林所有,已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查封,正在查找车辆,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可供执行,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家中查找都不在家中,无法查明下落,故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7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