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超、杨振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孙超,杨振玲,李胜宗,密启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韩金艳,主任。被执行人:孙超,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杨振玲,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胜宗,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密启廷,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超、杨振玲、李胜宗、密启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超、杨振玲、李胜宗、密启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