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乔红梅、张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乔红梅,张相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中路148号。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国宸,男,该单位员工。被告:乔红梅,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张相彬,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乔红梅、张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诉状中所列被告乔红梅、张相彬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乔红梅、张相彬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乔红梅、张相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