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苏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艾美宜家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苏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艾美宜家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苏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艾美宜家装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孙丹丹,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苏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艾美宜家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艾美宜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将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22号执行案件委托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行,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