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玉新、于传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新,于传云,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85号申请人:李玉新,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于传云,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银领商务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韩长伟,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负责人:刘春玲,经理。申请人李玉新、于传云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8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