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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贤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贤通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52号罪犯林贤通,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闽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贤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罪犯林贤通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无刑期可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贤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