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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红吉与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红吉,周文荣,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党红吉,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卫红,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党红吉与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闻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文荣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