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红吉与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红吉,周文荣,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党红吉,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卫红,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党红吉与被执行人周文荣(又名周文勇)、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闻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文荣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