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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宗兵与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兵,杨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474号原告:刘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杨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刘宗兵与被告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宗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宗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太玲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