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宗兵与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兵,杨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474号原告:刘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杨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刘宗兵与被告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宗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宗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太玲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