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玉华诉蒲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华,蒲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77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蒲念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四郎乡孟浴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玉华与被执行人蒲念成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蒲念成所有的装载机一台、山羊32只,并对被执行人蒲念成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蒲念成向申请人石玉华履行了15000.00元义务。申请人石玉华与被执行人蒲念成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