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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万华包装材料厂与宿迁市金燕巾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万华包装材料厂,宿迁市金燕巾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089号原告:宿迁市万华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新城洋河镇徐淮路***号。负责人:褚长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永,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金燕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道东侧,厦门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巧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市万华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宿迁市金燕巾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万华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敏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