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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为耕种农作物获利,于2016年4月份,在舒兰市吉舒街十里村大玻璃屯东南沟(大北林场1984年林相图85林班13小班、86林班4、5小班)国有林内,非法占用公益林地7915平方米,核11.87亩。因人为清理、喷洒农药及耕种玉米,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鉴定人资质复印件、舒兰市重点公益林管护中心出具的说明及林班卡片、停耕通知回执、森林调查薄、土地登记台账及列表、承包林地协议书及造林设计、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卫星图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户卡信息、到案经过、案件提起、综合材料、侦查终结、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钰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