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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民事赵宝成诉赵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宝成,赵莹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莹莹。上诉人赵宝成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民初122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宝成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移送赵宝成住所地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协议约定还款,故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为灯塔市辖区内,故灯塔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滔审判员  张欣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