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窦文荣、张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文荣,张照海,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窦文荣,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照海,男,汉族,农村居民,1962年3月18日生,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文荣与被执行人张照海、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