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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762王兴宝与刘炳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宝,刘炳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762号原告:王兴宝,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叶中,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炳波,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林,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郁金芹,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兴宝与被告刘炳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兴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王兴宝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